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修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24〕57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以书面、来访、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受理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案件,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2.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线索的”。
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奖金发放的具体事宜”。
4.第九条修改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5.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6.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实施”。
二、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举报经区范围内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2.第四条修改为:“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一)拨打公安机关“110”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举报;(三)到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当面举报;(四)通过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受理的举报线索,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区公安分局侦办”。
3.第九条修改为:“举报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受理机关要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第十一条修改为:“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负责奖金发放的具体事宜。区公安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查实的举报线索的奖励意见报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审核确认后由受理机关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人员”。
5.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6.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5日”。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
奖励办法》
2.《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
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JQDR-2024-0010001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治理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宗教活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及《威海市关于建立违规违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以书面、来访、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受理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案件,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区辖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负有相关职能的党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线索范围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事实、违规违法组织性质、参与人数确定。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对象不少于100元的奖励。参与人数50人以上等较为重大的案件的,奖励500-1000元。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及时提供重要线索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线索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已经被查处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奖励按照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的原则实施。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时间为准)。
第八条 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奖金发放的具体事宜。
要严格办事程序,在受理、审核确认、奖金发放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十条 违规违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实施。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修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经技区管发〔2024〕57号)修改)
附件2
JQDR-2024-0010002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举报经区范围内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公安机关“110”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举报;
(三)到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当面举报;
(四)通过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或者区公安分局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受理的举报线索,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区公安分局侦办。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
(二)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元到5000元人民币;
(三)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元到1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举报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给予奖励(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负责受理举报的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受理机关要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涉“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负责奖金发放的具体事宜。
区公安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查实的举报线索的奖励意见报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审核确认后由受理机关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人员。
第十二条 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法工作部(社会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5日。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修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经技区管发〔2024〕57号)修改)
关于修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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