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4〕346号
有关经营企业:
为做好政策衔接,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决定继续暂停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联动,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具体标准为:0.7MPa(汽轮机出口表压,下同)热汽每吨240元,1.1MPa热汽每吨258元,1.3MPa热汽每吨260.5元,2.4MPa热汽每吨273.6元,各等级热汽出口表压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联动暂停期间的煤炭到厂价格按联动办法规定继续累计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市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350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