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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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


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价费分离和有关电价政策

全省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居民住宅小区内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积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充电服务费,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街道、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要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

维,对居民减收或免收充电服务费。

(二)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三)鼓励街道、居(村)委会通过“竞价”等方式为居民小区集中引入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发挥规模效益,最大限度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鼓励居(村)委会作为中间协调方,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三方运营合作协议,防止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影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益。运营合作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优惠措施等方式,引导业主更好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实现“一举三得”(降低充电费用、保障用电安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加快充电设施改造进度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一)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引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主动让利;对当地充电运营单位,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政策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通过发放“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及时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并通过街道、居(村)委会将政策宣传到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运营单位,积极总结推广有效降低充电费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六、依法加强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价费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充电收费对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