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权:
本单位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威经市监罚告〔2024〕585 号,因对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 书》威经市监罚告〔2024〕585 号, 内容是:一、你不及时退 还符合条件的押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2910 元;3.罚款 11640 元。
二、你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未退还预付款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行政 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1073.9 元;3.罚款 7517.3 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 23141.2 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 告知书》威经市监罚告〔2024〕58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兰宁家、马玉东 联系电话:0631-5968298
联系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106 号世纪大厦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